争议原因与关键障碍
申请图形与引证图形均呈现“鸟”的形态,被审查机关认定构成近似。
案件背景
广州有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页及云端应用软件开发,拥有研发和项目执行团队,在第41类申请图形商标时遭遇驳回。
近似及障碍分析
两件商标虽都以鸟为主题,但在图形加入元素、设计手法、视觉观感和整体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。
解决方案
- 01
提出商标驳回复审。
- 02
对两件图形的线条构成、色彩、动态方向和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对比。
- 03
强调相关公众以整体观察形成的识别印象不同。
为什么能够成功
提出商标驳回复审;对两件图形的线条构成、色彩、动态方向和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对比;强调相关公众以整体观察形成的识别印象不同。
最终结果
驳回复审成功
审查机关认可两件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,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。
案例参考价值
审查机关认可两件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,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。
